英美法系及大陸法系的訴訟程序模式是完全兩種不同的模式。大陸法系,是糾問式,又稱職權主義的訴訟程序模式。法官積極參與并主導整個審理過程,法官可以詢問證人,傳喚證人,甚至為了查明案件事實有權委托鑒定機構進行鑒定。而英美法系是采用對抗式,也稱當事人主義模式,即控辯雙方對抗式辯論。開庭審理前,允許雙方當事人的律師收集有利于自己證據(jù),實行證據(jù)公開原則,當事人申請專家證人出庭作證,法官的作用是消極中立。
因此,英美法系的專家證人制度與大陸法系的鑒定人制度,有著明確的區(qū)別,其兩者在法庭上的地位完全不同。我國民事訴訟制度已經(jīng)確立了鑒定人制度,如再參照英美法系使用專家證人概念,易使司法實踐出現(xiàn)認知混淆。
一、英美專家證人與國內鑒定人的概念
專家證人是英美法系國家創(chuàng)設的專業(yè)概念。英國《民事訴訟規(guī)則》第425條規(guī)定,在特殊的領域里具有知識與經(jīng)驗的人,他的知識和經(jīng)驗使其在法庭上所陳述的意見能被法庭所采納?!睹绹?lián)邦證據(jù)規(guī)則》第702條規(guī)定,如科學技術或其他的專業(yè)知識將有助于審判者理解證據(jù)或確定爭議事實,憑其知識、經(jīng)驗、技能等資格成為專家的證人可以用提出意見的方式或其他方式作證。
綜合以上的規(guī)定,可以理解專家證人是指具有專家資格,并被允許幫助陪審團或法庭理解某些普通人難以理解的復雜的專業(yè)性問題的證人。凡是具備事實審理者所不具備的知識、技能、經(jīng)驗、訓練或教育的人,均有可能作為專家發(fā)表專家證言。無論是有名的神經(jīng)外科醫(yī)生,還是普通的汽車修理工,甚至是磚瓦工、木工等等,只要其熟悉并勝任自己的工作,都應被稱作是其各自領域的專家。該專家是否隸屬于某一組織、隸屬的組織是否具有特定的資格以及是否具備高學歷或相應的資格證書與其能否成為專家證人并無必然的關系。
在大陸法系國家,普遍將鑒定人限定為具有相應注冊執(zhí)業(yè)資格的專業(yè)人士,通常都在某一被批準、認可的鑒定機構工作。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鑒定。當事人申請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鑒定人;協(xié)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二、專家證人與鑒定人的共同點
首先,從實質上看,專家證言和鑒定結論都是某種見解表達,兩者有著性質上的共同點。在定義中,鑒定結論被稱為結論性書面意見,而專家證言被視為特殊證人所陳述的意見,這表明兩者都建立在一定的推測或判斷的基礎上,包含了其見解或看法,都不是對案件或現(xiàn)象的單純的客觀描述,而是帶有某種主觀傾向。
其次,專家證言和鑒定結論都屬于證據(jù)之一。由于鑒定結論與專家證言都是從某一特殊領域出發(fā)發(fā)表意見,這些意見不僅超出一般人的經(jīng)驗,而且往往也超出了事實裁決者的經(jīng)驗,所以事實裁決者很容易相信其權威而認可其證明力。
再次,專家證言和鑒定結論都具有很強的專業(yè)性。專家證言和鑒定結論都形成于訴訟過程中,都是通過當事人所提交的材料或介紹的情況來了解案件事實,以專門性知識為前提,依據(jù)科學、專業(yè)知識和技能對案件事實進行分析推理判斷,闡述見解,用于協(xié)助法官對事實的認定??梢哉f,鑒定結論與專家證言的專業(yè)性,是它們得以被作為證據(jù)使用的原因。
最后,專家證人和鑒定人都根據(jù)對案件系爭事實作科學、技能等方面的分析判斷的需要而被要求參與訴訟,當行為不適合時還可能被替換,這和一般證人的不可替代性不同。
三、專家證人與鑒定人的區(qū)別
無論是我國司法鑒定制度還是英美專家證人制度,其目的都是在訴訟中引入具有專門知識的專業(yè)人員,通過他們對案中專業(yè)問題的分析、判斷,幫助事實裁決者了解案件真相,從而做出公正的判決。但由于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法律傳統(tǒng)和訴訟模式的不同,他們的差別也十分明顯。
(一)訴訟地位不同
委托人地位的不同導致鑒定人和英美專家證人的地位存在差異,鑒定人作為涉案領域的專家,受法院的委托解決案件專門性問題,常充當“法庭的助手”這一角色,在訴訟中的實際地位要比一般證人高,且其鑒定意見具有更高的證明力。而英美專家證人是指當事人為了證明己方觀點而自行聘請的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對某些需要專門知識才能確定或澄清的證據(jù)或案件事實提供意見,從而使法官和陪審團得以清楚地理解和認識證據(jù)以及案件事實真相,并進而作出正確的判斷的證人。雖然英美法系強調專家證人的中立性及其應對法官負責,但由于和當事人間雇傭關系的存在,所以完全中立的專家證人基本不存在,因此專家證人被視為“當事人的助手”。
(二) 資格要求與資格審查不同
在鑒定人和專家證人的資格問題上,兩大法系采取了明顯不同的方式,大陸法系采用嚴格控制進入專家名冊但在訴訟中高度信任的方式,英美法系則是放寬進入訴訟的條件但在庭審中嚴格審查資格的方式。
我國《司法鑒定人登記管理辦法》第12條,對司法鑒定人的學歷、經(jīng)歷、執(zhí)業(yè)資格、技術職稱等做了嚴格的規(guī)定。而英美法系對專家證人資格的確認則由法官在庭審過程中自由裁量,沒有嚴格的標準。即不拘于學歷、經(jīng)驗、職稱等約束,只注重專家證人在法庭上的作證能力及其展現(xiàn)出來的知識與案件爭議內容的一致性。我國對鑒定人的資格實行庭前控制,由省級司法行政機關負責對行政區(qū)域內的鑒定人進行審核登記工作。如果是工程造價鑒定,該鑒定機構需申請加入法院的工程造價鑒定庫,且該鑒定機構中從事鑒定的人員須取得相應的一級注冊造價工程師資格。由于鑒定人均從名冊中選出,經(jīng)過統(tǒng)一的資格審查,所以在訴訟過程中,法官和當事人往往不再對鑒定人的專業(yè)知識領域、專業(yè)素質與鑒定實踐經(jīng)驗進行考察,而是給予充分信任。英美法系國家則是通過專家證人與對方當事人、代理律師間的直接對抗來實現(xiàn)對專家證人的資格審查。在證據(jù)開示過程中,當事人要對對方專家證人的專業(yè)知識、能力等進行初步審查;進入庭審后,當事人可以對對方專家證人的資格提出質疑,影響其證言在法官和陪審團心中的可信度。法官則是通過觀察當事人雙方的辯論來驗證專家證人的資格,這種審查方式要求專家證人具備極高的庭審質證能力。
(三)適用回避制度不同
大陸法系國家在創(chuàng)設鑒定人制度之始,就認定鑒定人應當是中立的,鑒定人參加訴訟的目的在于幫助法官查明待證事實及對專門性技術領域從事調查、了解,補充法官的認知能力,而非幫助當事人贏得訴訟。因此,大陸法系各國均規(guī)定鑒定人適用回避制度。
而英美專家證人是一方或雙方當事人自行選擇的結果,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專家證人是一方或各方當事人的助手而非法官的助手,因此不存在回避的問題,其所作證言必須經(jīng)法官和當事人的詢問或質證,須展示其科學性和公正性,努力使法官接受。
(四)享有權利不同
鑒定人有權了解所要進行的司法鑒定案件的基本情況,查閱與案件相關的資料,也可以向當事人詢問與鑒定事項有關的案件情況;征得法庭同意后,有權收集和掌握司法鑒定工作所必需的基礎資料并擁有獨立鑒定的權利;有權獲得從事司法鑒定工作的合法報酬;當事人拒絕支付鑒定費,或因特殊原因無法開展鑒定工作時,鑒定人也有權拒絕接受該司法鑒定工作或終止鑒定。專家證人擁有司法保護權、案件知情權、獲取工作報酬權、獨立出具專家意見權等權利。值得注意的是,鑒定人的工作報酬屬于職務報酬,應由其所在鑒定機構支付,不得向案件當事人直接收取費用。而英美法系國家的專家證人是由當事人自行聘請的,這被視為當事人的一種舉證權利,因此專家證人的費用由當事人直接支付。
(五)結論性質不同
鑒定人所作的鑒定結論一般只是一種推測或判斷的意見,而專家證言并非都是意見。換句話說,專家證人并非僅以其意見形式作證,專家證人還可以站在證人席上論證或闡述與案件有關的科學原理、術語、慣例或其他原則,以便事實裁判者把這些原則適用于事實上。在這種情況下,專家證言和大陸法系國家中的證人證言及鑒定結論都有根本的不同。
(六)出庭義務不同
英美法系特別看重專家證人出庭作證的環(huán)節(jié),出庭接受交叉詢問是專家證人必須履行的義務。而我國鑒定人除非當事人申請,否則無需出庭接受詢問。
(七)法律責任不同
鑒定人最主要的責任是對其出具的《鑒定意見書》負責,而專家證人需要對其在法庭上作出的口頭證言負責;鑒定人的偽證責任僅在其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上,而專家證人偽證責任的范圍涵蓋整個司法程序;因自身的過失給當事人造成巨大經(jīng)濟損失的,鑒定人由其所在的鑒定機構承擔經(jīng)濟賠償責任,而專家證人需自行承擔經(jīng)濟賠償。
綜上所述,在我國只有鑒定人,沒有專家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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